为规范政府食盐储备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委托承储企业储备保障供应的食盐政府储备,第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以公平公正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制定政府食盐储备方案并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辖区内食盐储备库(点)储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储备管理和实施第五条承储企业与经济和信息化厅签订政府食盐储备承储协议,第七条承储企业应承担以下责任:(一)承储企业是政府食盐储备的责任主体,(二)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政府食盐储备的卫生、防火、防盗、防潮、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按照食盐存储成本价格供应,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承储企业每年开展绩效自评,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对承储企业落实食盐储备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政府食盐储备库(点)储备计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承储企业要落实承储责任,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商财政厅取消其政府食盐承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