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农产业字〔2022〕8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5号),农业农村部开展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就做好我省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范围2019—2020年认定和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21年认定的23家企业不在此次监测范围),被监测企业对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办法》要求,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对照标准进行审核,三、材料报送各市农业农村局请于7月11日前,2.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3.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步监测合格和递补的企业需填报信息系统(http://202.127.46.84),按照等额递补原则,(二)各市在监测递补过程中,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