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1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顺义区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含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培训机构,第三条培训机构必须向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区文旅局”)登记基本信息工作台账并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后,即培训机构在每次培训前向消费者(培训对象)仅收取本次(课时)培训费用,即培训机构与消费者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后、培训开始前10日内,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在其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机构相关信息,第八条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场所地址、教师、课程、收费政策、联系方式等重大信息发生改变后,培训机构加强培训内容和培训教师资质审核管理,第十三条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依法与消费者签订《顺义区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服务合同》,培训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消费者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排课时间、培训场所、授课教师、培训次数、培训时长、特殊情况处理办法等事项,培训机构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第十六条培训机构每季度向区文旅局报送培训机构台账,第十八条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进行培训的,二是在2021年3月30日区文旅局开始监管之日前在本辖区内签订文化艺术类培训合同但合同未到期的投诉件,第二十二条区文旅局及相关部门有责任对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内容进行监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