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钦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我市有关行业或领域内科技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组建的科研开发实体,第三条组建和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宗旨是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为目标,第三章申报条件与程序第五条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科研条件:对钦州的产业具有带动作用,能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第六条组建和认定程序(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用直接认定和先组建后认定两种形式,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钦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组建)申请表》,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或组建申请,(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的单位进行实地现场评估和会议答辩评审,最终确定是否认定该单位为钦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原则上不重复认定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四章管理体制第七条所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第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评估和动态管理制度,市科技局每年抽取部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实地评估,被摘牌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原则上2年内不能再次提出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