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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22-06-27
第三章申请第十二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前,第四章审核第二十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并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调查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申请家庭资格复核和审核,第二十一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程序:(一)意向登记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3.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发起申请家庭的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及骨干人才身份情况的协助调查,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房屋市场指导价按购房人提交申请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原售房单位退回保障性商品房不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第三十条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者受赠其他住房的,第三十五条保障性商品房符合转让条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房屋性质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者售房单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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