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单位:《宝安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宝安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以下简称“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奖励对我区见义勇为、社会稳定、平安细胞建设等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费,第三条设立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奖励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平安建设重点工作合理安排年度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平安建设奖励经费分配方案予以执行,各经费使用单位按规定向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奖励经费,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八条奖励经费的奖励对象为对我区平安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编公职人员除外),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十二条见义勇为类奖励标准(一)制止违法犯罪行为,50人以上奖励1000元,第十六条其他对平安建设工作有突出贡献、属本办法奖励范围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年终开展平安建设先进评选活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及其主管领导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平安建设专项奖励经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