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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2-06-24
对建筑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监督管理的活动,对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工作,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或信用承诺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不良信息,优良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提供的信息及证明资料核实确认后采集,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信息公开有效期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或报告为依据,不得在建筑市场活动和评价中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用信息,第六章信用信息修复和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鼓励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建筑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负责对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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