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和《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青工信中〔2020〕126号,我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二)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示范平台申报,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请符合条件并在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内的单位,2019年度认定的省级示范平台有效期至2022年6月23日,相关示范平台(具体名单见附件3)可分别按照省级、国家级《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请申报单位按照《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线下申报以纸质版材料形式申报,(二)线下申报材料要求,封面和书脊处写明“2022年度省级(或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材料”,材料封面注明申报主体、申报平台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将申报推荐文件及汇总表、纸质版申报材料(分省级、国家级),附件:1.2022年度省级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附件:2.2022年度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汇总表附件:3.2019年认定的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附件:4.线上填报用户操作手册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