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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十堰市人民政府 | 2022-06-23
2022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纪要》明确将《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起草责任单位调整为市住建局,对《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联系人及电话:市住建局顾炜桢0719-8796116严仲0719-8661033传真:0719-8655176电子邮箱:582563907@qq.com附件:十堰市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3日附件:十堰市城区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十堰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域的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本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地下综合管廊运维单位应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设置安全保护警示标识,第三章安全保护措施第九条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特别保护区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廊运维单位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管廊运维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区域范围内施工作业行为导致危害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并按规定向地下综合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六条运维单位在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区域内进行巡查时,经地下综合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第四章运行养护管理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确有需要进入地下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内从事管线施工养护、勘察监测、参观访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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