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实施细则(2022修订版)》印发给你们,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2022年6月13日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实施细则(2022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粤港澳大湾区战略部署,第二条宝安区区级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申请遴选的区级重点产业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项目实施主体应为注册地在宝安区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迁入宝安区的独立法人,(四)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开展遴选程序,区产业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编制工作:(一)起草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第十一条已备案的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含竞买资格条件)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如有重大变更的,第三章总部项目遴选程序第十三条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总部项目遴选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就可供选址区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土地整备情况以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草案等方面征求区政府意见,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产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总部项目遴选工作:(一)受理企业提交的总部项目申请材料(遴选申请报告、上年度经营数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第十五条总部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竞买资格条件未经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批准不得变更,第二十三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总部项目产业发展监管考核工作,按市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相关办法执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宝安区重点产业项目和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保障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深宝府〔20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