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第三章申请受理第八条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出申请时,参照申请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临时救助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第十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第五章救助方式和标准第二十条临时救助方式有: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转介服务,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人均不超过我市当年度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或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超过我市当年度5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个人救助对象最高不超过我市当年度6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救助对象最高不超过我市当年度8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