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人社发〔2022〕4号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和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5号)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2022年6月16日附件:1.附件: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