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7〕3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补充通知》(郑政文〔2021〕2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2〕13号),更好的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对全市新建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比例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调整:一、关于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比例相关规定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内区域新建项目,继续执行郑政文〔2017〕37号、郑政文〔2021〕25号文件规定,中心城区建成区三环线以外区域未开工(含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且依据原文件规定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其建筑面积可减半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待全市有关环境条件稳定后,继续执行原文件规定,二、关于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相关规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郑政办〔2022〕13号)第七条执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