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管理细则》的通知粤市监质发〔2022〕137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7日广东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东省质量提升发展工作实际情况,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质量提升发展工作,是指支持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行为,是指广东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中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质量问题和中小微企业质量帮扶等公益性质量服务的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开展绩效评价,第十条省局质量发展处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分配管理,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工作,根据财务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竞争性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专项资金执行、绩效目标监控的主体责任,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局业务主管部门,第十五条省局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单位项目建设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