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联合惩戒机制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通过对守信者实施激励和失信者实施惩戒,为推动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由国家机关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激励措施: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守信联合激励政策,《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信用主体需要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需要采取失信惩戒措施的,虽然本条没有规定具体的失信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鼓励市场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守信主体采取给予优惠便利、增加交易机会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取消优惠、提高保证金等增加市场交易成本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