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地区每个展位给予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其他地区(含西亚)每个展位给予全额补助不超过4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30万元,对新出口生产型企业出口备案一年内自营出口额超50万美元的,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对经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支持,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纳入商务部国际服务贸易系统并上报服务贸易统计的企业给予支持,给予奖励10万元,对出口额3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奖励30万元,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