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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

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06-20
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现就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一)范围对象,其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3月,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12月,对已实际缴纳申报缓缴之月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生产经营困难的困难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对在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时已经划型的企业,4.参保地人力社保部门、税务部门将会审通过的参保单位名单按月汇总,《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的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12月,参保单位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对2020年(含)以前的参保企业规模类型划分原则上沿用2020年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时已经划定的类型,以此次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规模类型为准进行比对,附件:1.重庆市参保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承诺书2.重庆市缓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备案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2年6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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