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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2022-01-20
浦农业农村委规〔2021〕10号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印发浦东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区政府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依法取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第四条国有农用地的使用管理坚持土地依法使用、规范管理,第二章管理主体第五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镇人民政府、相关区属国企根据各自职责,第八条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按照基本农田和耕地的管理要求,以下情形的国有农用地由相关区属国企负责统一管理:使用权权属为相关区属国企的国有农用地,相关区属国企应对其统一管理的国有农用地建立使用管理制度,每年将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情况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报告,第十条以下情形的国有农用地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使用权权属为各镇人民政府的国有农用地,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本镇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每年将国有农用地使用管理情况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报告,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十一条国有农用地的租赁经营,相关区属国企负责管理的国有农用地租赁方案,第十六条国有农用地的租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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