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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酒泉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酒泉市人民政府 | 2022-06-17
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第六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选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第三章申报与受理第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酒泉市相关产业、质量、环保、安全、服务等政策,各县(市、区)推荐的申报组织除符合以上条件外优先选择本级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第十五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一)县(市、区)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向其所在地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材料,(二)市级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向酒泉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材料,第十九条由评审办组织评审人员对受理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的材料进行评审,第二十一条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列入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第二十四条对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第二十六条对列入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第四十一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选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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