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部门委托龙泉驿区政府监管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的测试和示范应用日常工作,负责为管理单位和专家委员会提供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工作必要的后勤保障,第四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第七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第八条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第十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备智能网联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第十二条道路测试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管理单位帮助道路测试主体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十九条示范应用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自我声明以及管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材料,第七章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第二十五条牵头部门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管理单位报牵头部门同意后终止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与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第三十一条管理单位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牵头部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以书面形式向牵头部门及管理单位提交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或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以下简称事故报告),以上情况应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报管理单位,(四)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区域)是指经牵头部门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公共道路(区域),(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驾驶人是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配备的负责监测车辆行驶安全情况。